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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管理工作條例
            日期:2019-04-26 09:56:22  發布人:Kjxy_jwc  瀏覽量:2017

            教材管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教材是體現課程內容的知識載體,是進行教學的基本依據,對深化教學改革、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做好本校教材的選用、征訂、保管和供應工作,加快我校教材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根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工作規程》特制定本管理工作條例。

            本條例所指教材包括本校教師編寫的校內使用的講義和各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的各種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學參考書、實驗教材、實習指導書、習題集等)。

            第二條  教材管理是學校教學管理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保證教材供應工作及時到位,應切實加強教材管理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和系統性,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征訂教材準確、課前發書,減少積壓,建立起可靠的教材供應保障體系。

            第二章 教材選用

            第三條  教材選用前提

            根據本校專業特色及培養目標,并結合本學科當前高職高專教育的發展方向、趨勢,有計劃地首選教育部組織編寫或推薦的規劃教材,對各大專院校和行業出版社組織編寫推廣的教材,教研室要認真組織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謹慎選用。

            第四條  教材選用原則

            1、要堅持教材的思想性。選用的教材必須嚴格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闡述本學科的基本規律,體現德育培養目標。

            2、要堅持教材的科學性與學術性。選用的教材基本內容必須符合本課程在專業培養中的地位和作用,取材準確,要求恰當,內容循序漸進,富于啟發性,便于自學。通過學習,使學生能夠掌握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學生的智能發展。

            3、要堅持教材的先進性與穩定性。選用的教材應當反映本學科當代新知識和新技術的應用,跟上社會科學技術發展的前進步伐。同時還應該注重所選教材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為開展教研、教改以及教材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4、要堅持教材征訂工作的預見性和一致性。選用教材的內容應該具有開拓性與預見性,與學科發展動向盡量相一致,與課程標準、人才培養方案相一致。

            第五條  教材選用的審定程序

            1、選用教材必須由教研室組織初選,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對不同版本的同一種教材進行比較、分析、研究,然后提出選用某種(版本)教材的意見(包括備用教材的版本),經教研室集體討論后確定。

            2、教研室選用的教材,必須經教研室集體選定、教研室主任簽字、報院(部)教學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送教務處教材管理部門進行匯總。教務處對各院(部)報送的教材征訂表,要認真組織審核,對不符合學校教材征訂工作條例要求者,要提出調整意見。

            3、對學校教材編寫規劃以外的教師個人編寫或校外合作編寫的教材(講義)在本校使用時,應由編者提出申請,教研室討論認定,寫出推薦意見,并填好“校本教材使用審批表”經審核后報教務處統一征訂。

            第三章 教材征訂

            第六條  教材的預訂

            1、各教學院(部)應把教材征訂工作列入學期常規工作計劃,提前一學期組織教研室認真制訂下一學期(春季和秋季)各年級、專業(班級)教材使用計劃,保證本院(部)新學期教材征訂計劃及時到位。

            2、按照國家大專院校春、秋兩季教材征訂時間(6115日、12115日),結合本院教學實際需求和市場教材供應情況,各系在接到《征訂目錄》及本院《教材庫存清單》、《開設課程統計表》后,各教研室應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及課程標準要求,對照《教材庫存清單》認真研究,周密考慮,按開設的課程詳細填寫《教材征訂單》(內容包括:征訂號、書目、編者、出版社、使用班級、數量、簽名等),經教研室主任和院(部)教學負責人審核簽名后,在規定期限內報教務處教材管理部門。教材管理部門要對各單位報送的教材審核匯總,報主管處長審批后送學校招定教材供應商。教材征訂單一經報出一般不能變更。漏訂、多訂或因延誤報送征訂單,造成未能按時征訂、按時供應者,按教學事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根據我校辦學層次和特點,各院(部)、教研室在征訂教材時,應優先選用全日制高職統編及規劃教材,其次再選用本學科專科或本科的其它教材。

            4、需要征訂《征訂目錄》上沒有的教材時,應注明本期《征訂目錄》無此教材,并按教材質量依次提供23種可替代的教材,供訂購時選擇。

            5、少數教材、講義需通過郵寄、信匯等方式向外省和兄弟單位購買時,應注明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6、臨時性計劃外教材(如短訓班、輔導班教材),應事先與教材管理部門聯系,經同意后方可代購或以調劑方式解決。

            7、除經教務處特批的教學參考書外,教師和學生的教學參考書,由師生自己解決,教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

            8、為了既保證教學需要,又防止積壓浪費,對出版周期較長又難以購到的教材,訂購數量不得超過在校使用該教材學生數。庫存教材未使用完時,一般不準訂購新教材。堅決杜絕錯訂、漏訂、重訂或訂了不用的現象發生。否則,將視情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自編教材印刷

            第七條  自編教材印刷

            1、自編教材必須根據教學工作的需要,納入自編教材規劃。否則,一律不能作為教材使用。

            2、印刷自編教材或講義必須由任課教師填寫《校本教材使用表》,經專業群建設指導委員會論證,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自編教材(講義)印刷必須在使用前三個月交稿(不含寒暑假),交稿時要求書稿齊全,字跡清楚、整潔,圖表準確清晰。不按時交稿或書稿不符合要求的由編者負責。

            3、自編教材實行主編負責制,自編教材必須符合課程標準要求,能反映當代科技新成果,具有本專業、課程的特色。自編教材必須由專業群建設指導委員會論證審核,切實保證教材質量。

            4、自編教材(講義)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或停止使用,必須經校領導審批同意,所積壓的講義經費由學校承擔。

            5、教材講義的印刷必須經過教材室統一辦理,如未經教務處同意而擅自印刷者,其經費自負。與其它院校共同編寫的教材,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章 教材保管

            第八條  教材的入庫、出庫和盤點

            1、教材到貨和入庫驗收。教材一般由采購人持提貨單及時到書店、郵局、貨場等地提取或由供貨部門送達。教材入庫一定要嚴格執行驗收手續,書庫管理員應按教材購入計劃清單逐級核對教材名稱、編者、版別、數量、單價等。發現差錯,采購人應及時同供貨單位聯系,弄清事實,妥善處理。對不符合征訂合同的教材,原則上不準入庫。教材入庫后要分類存放整齊。

            2、教材出庫。教材出庫包括學生班級集體領取和師生個別購買。教材出庫一律憑現金領用單領取。教師須憑院(部)證明領用教學計劃規定的教材。書庫管理員必須認真檢查核對教材名稱、單價、數量等,若有差錯應及時與開票人聯系更正。開學初教材發放工作量大、時間緊,為防止忙中出錯,在發放前必須對出庫教材按班級進行合理調配。

            3、教材庫盤點。每學期教材發放結束后,應對剩余教材進行清退,保證教材“零庫存”,如確有后續使用的教材,則需要查清庫存教材的種類、數量、金額等,編出《教材庫存清單》,清理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第六章 教材發放

            第十條  學生用書的發放

            在校學生按預訂計劃供應,以班級為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班長或學習委員)到教材發放處領取教材,領取的時間以教務處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函授班級、短訓班學生用書由班主任或主辦單位指定負責人按實際教學要求組織發放。

            第十二條  教師用書經費的使用和教材發放應按以下要求辦理

            1、嚴格遵守學校教師用書經費使用審批程序,在常規情況下,各院(部)教師教學用書年度經費指標不得突破,否則,由所在院(部)自己負擔。各院(部)教學用書經費支出每年年底結算一次,當年未用完指標可接轉下年繼續使用。教務處所留部分,主要用于新建專業或各專業建設中新課程開發參考用書的購置以及個別院(部)教學用書經費嚴重不足等特殊情況的調劑。凡超出各院(部)包干指標以外的教學用書領取和經費報銷,須經教研室提出申請,所在院(部)教學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報教務處審批。

            2、教師領取教材須在本院(部)填寫領書單,所領取教材須與所擔任班級課程相符。領書單須經本部門指定教材經費管理人員簽字后,到教務處教材庫領取教材。各院(部)要及時掌握本部門經費使用情況,并建帳登記。

            3、教師連續講授同一課程,如教材無變化須使用三個周期。遇到修訂、改版等情況方可重新配發。

            4、新建專業和經學校確定的課程改革立項用書等特殊情況,以及各教研室的公共用書須由教研室在年底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務處或主管校長批準后列入學校年度教學用書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購置時按計劃批準情況組織落實。對公共用書,各院(部)、教研室須有專人負責建帳保管。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學校正式公布之日開始執行。

             

            教務處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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