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辦學實際和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和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學院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學院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心理素質。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學校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七條 學分制試行的范圍為2011年及以后入學的普通高職學生,學制為3年,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
第八條 凡能按照主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允許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時間不少于2年。
第九條 凡在3年基本學習年限內難以達到畢業要求的或因休學、輔修而不能按期畢業的學生,允許延期完成學業,但在校累計學習時間不超過5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6年(含休學)。
第十條 學生獲得學籍并取得第一學期規定的學分以后的學習期間,可以申請休學,但應遵守延期畢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十一條 凡經我院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招生部門請假,請假須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學生在入學報到時,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父母所在地單位證明,請假需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4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由學院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組織對學生進行健康復查,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應符合2003年教育部與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要求。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權利。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復查,符合體檢要求時,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的日期報到、繳費、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學院學籍管理中心申請暫緩注冊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時間一般不能超過4周。不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班級管理與學號編排
第十五條 新生報到注冊時,由二級學院(系、院)按專業編入相應的班級。班級名稱由專業簡稱加4位阿拉伯數字(或3位為阿拉伯數字加1位英文大寫字母)組成。
專業簡稱由教務處統一規定。
4位阿拉伯數字(或3位阿拉伯數字加1位英文大寫字母)的含義是:左起第1位代表學制,2代表兩年制、3代表三年制、5代表五年制;第2、3位代表入學年份,用新生入學年份的后兩位數字表示;第四位代表班級序號,同專業的班級用1~9按順序編排,若同一專業同一年級的班級數超過9個時,則用26個大寫英文字母接續編排。
第十六條 新生報到注冊后,由教務處統一編制學號。學號編制方法如下:
入學年份(2位)+系(院)編碼(2位)+專業代碼(2位)+班級編碼(2位)+學號(4位),學號一經編定,將作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唯一學籍身份代號,任何人無權更改。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院的規定(此規定按教育司[2005]22號制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本人書面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系系主任同意后,經招生辦、教務處等職能部門審批,交教育廳備案。轉專業統一在各學期開學初申請(大一一學期在開學四周內,大一二學期、大二一學期在開學兩周內)。
第十八條 一年級學生轉專業可以在本院專業范圍內選擇;原則上不同層次、不同學制之間的學生不得轉專業;三年全日制高職學生,二年級第2學期后(含第2學期)不得轉專業;五年全日制高職學生,四年級第2學期后(含第2學期)不得轉專業;單獨招生或降分錄取的學生只能在單獨招生或降分錄取的專業之間轉專業;其他專業學生不能轉入國家控制專業;訂單式專業學生轉專業必須征得訂單單位的同意。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要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學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統一在學期末申請。
第二十條 本院學生轉學,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兩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廳。省內轉學的,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的,由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所在地公安部門。外校學生轉入我院,也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后出具轉學函,由轉出學校按相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2、不同層次、不同學制之間的學生;
3、應予退學的學生;
4、三年全日制高職,二年級第2學期后(含第2學期)的學生;五年全日制高職,四年級第2學期后(含第2學期)的學生;
5、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6、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7、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8、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學籍年限(含休學)為六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一般為六周)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將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二年),但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用自理。
(四)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五)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 向學校申請復學,開學后兩周內不來校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出示已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經輔導員審核,系主任批準,報分管學籍的院領導審批后,方可復學;
(三)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學院將取消其復學資格,并視情節予以退學或開除;
(四)休學學生復學時,如遇沒有連續招生的專業可轉到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就讀;
(五)學生復學時,按照轉入專業、班級收費標準繳納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章 退學警示與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第一學年結束(不包括休學)未能取得30學分,第二學年結束(不包括休學)未能取得60學分,第三學年結束(不包括休學)未能取得90學分,予以退學警示。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受到退學警示的學生經當學年學習仍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三)連續兩次受到退學警示的;
(四)學生不論何種原因(包括休學),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規定學習年限6年的;
(五)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經校醫院和學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本條規定對學生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上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對退學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院內發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視為送交。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湖南科技職業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的學生由學院發給退學證明。
(三)對退學學生,學校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修滿36個學分)。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四)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所交當期學費不予退還,并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獲得所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分,英語和計算機等級達到所學專業規定的等級要求,并獲取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畢業標準所要求的證書,才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提前修滿本專業規定畢業的最低學分且平均學分績點大于3.2,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請,經系初審,教務處復審,主管院長批準,準予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時間不少于2年。
第三十五條 對提前畢業的學生,可有如下選擇:
(一) 條件允許時可提前就業。
(二)可選讀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其他專業、系列選修課學習等。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可以通過重修、自學等方式繼續完成學業,經重修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后可頒發畢業證書,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結業后1—3年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不及格課程。補滿所欠學分,考試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滿2學年且達到規定學分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條 對于未達到2學年者,出具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或者證明。
第四十一條 凡畢業實習和設計(或論文)不及格者,畢業時發給結業證書,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回校跟下屆學生一道重作設計(或論文),及格后換發畢業證書。逾期不重作或重作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補作。
第四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在學籍管理部門辦理。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將予以追回并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撤消學信網學歷證書。
第九章 畢業生檔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離校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或要求回生源地自主擇業的畢業生,憑畢業證可以領取畢業生檔案。
第四十五條 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可申請將檔案留學院管理兩年,學院將免收檔案管理服務費用;也可申請將檔案關系轉至湖南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擇業期內免收檔案管理服務費用;還可將檔案委托地市人才服務機構,交納檔案管理費用,可以辦理工齡計算、檔案工資調整、轉正定級、職稱資格評定、黨組關系管理、戶口關系、代理養老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檔案暫留學校兩年托管期滿的畢業生應主動到學校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否則,學校將按托管協議書的約定將檔案轉至有關就業服務機構、學院檔案室或生源地市就業指導辦公室。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對休學滿2年后,學習年限滿6年后不回校復學或辦理相關手續,學院將自動注銷其學籍,其責任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四十八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在學籍管理方面未盡事宜,按照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報省教育廳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實行學分制的2011年及以后入學的普通高職學生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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